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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山县融媒体中心11月12日讯(通讯员 彭第 彭超)11月9日,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,称洗洛镇一民房内非法储存、销售甲醇。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牵头组织县公安局治安大队、洗洛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该民房进行全面核查,在该民房内搜出约1200公斤甲醇。甲醇为易燃液体,属于危险化学品,经调查,当事人康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,仓储经营甲醇,属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。
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: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(包括仓储经营,下同)实行许可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;第七十七条第三款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,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,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县应急管理局当场责令康某某停止经营活动,并组织危爆车辆对现场查封扣押的甲醇进行转运,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。对康某某的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责编:朱柯源
来源:龙山县应急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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